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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协管家/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送审稿)逐条解读

发布时间:2022 / 11 / 17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的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办法。

解读: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法人拥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是社会组织名称权的法律依据,民政部在制定本管理办法的时候,民法典也是重要的依据。由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尚未出台,故以前的“三大条例”依然是本办法的立法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解读:这一条非常明确规定了,本法的两个适用范围,一是依法办理登记,即正在登记注册或者变更名称登记的情形,对于已经登记的名称,本办法不溯及既往。二是适用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类型。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尚未废止,依然沿用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而没有用社会服务机构,保持统一。

第三条 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

解读:这一条注意的是,社会组织的法定登记的名称只有一个,不能登记多个。但是社会组织日常简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但也要符合本法第二十条对于使用简称的原则要求。社会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即登记的法定名称,社会组织享有名称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社会组织的名称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

民政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制定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的具体规范。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这里没用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要因为是有些地方政府将社会组织登记事项从民政部门转到了统一的审批大厅,故使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并制定具体规范,这里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是泛指,并不是说指导在民政部登记社会组织的名称管理,更多是政策指导,各地登记部门的名称管理工作。同时民政部也负责全国性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政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查询社会组织名称信息提供支持。

解读:民政部已经建立了全国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xxgs.chinanpo.mca.gov.cn/gsxt/newList),全国性社会组织名称查询提供了方便,同时提供了社会组织基础信息,年检年报、行政处罚、社会组织评估等信息查询,并可以下载使用。

第二章  名称的基本规范和使用

第六条 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体现非营利性。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

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营利组织或者超出社会组织设立的目的。

解读:社会组织的名称需要突出社会组织的特征,包括组织形式、业务类型、活动地域、机构宗旨等特征,需要具备识别性,作为民法典的非营利法人,也要体现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名称不明示或暗示为营利组织,比如叫什么公司集团、但并不禁止使用企业字号。非营利法人是为了公益目的或非营利目的设立,那么社会组织名称需要符合设立的目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社会组织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

解读:社会组织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所谓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简化字总表》与《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与传承字。名称在登记中不能使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等名称,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一、二、三、四这些属于规范汉字,比如北京三一公益基金会,三一也是规范汉字。

如果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按照文字翻译原则翻译。比如英文的翻译原则是忠实、准确、统一基本原则。外文翻译中也有信、达、雅的原则。外文翻译的名称要跟中文名称相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不是相同,是相一致。

第八条 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或者专名、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或者专名、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或者专名、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但本办法关于字号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者专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冠以上述字词。

解读:这一条规定的是名称的构成。社会团体名称=地域+行业/会员组成+组织形式,异地商会名称=地域+原籍地+商会。基金会、民非名称=地域+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地域包括使用行政区划名称和专名,比如北京市是行政区划名称,北京是专名,可以用于社会组织名称,比如叫北京市XXX基金会,也可以叫北京XX基金会。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社会团体的名称构成不包含字号。

如果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一般不用中国、全国、中华等,但是按照有关规定批准的除外(如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对于国际性社会团体,使用世界、亚洲、全球等字样的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民政部另外制定规范,不在本办法调整范围。

地方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地域上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字样。比如河北省民政部门,不能登记一个中国XXX协会,但是并不代表地方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不能有中国,比如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那么这个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必须市行(事)业领域的限定语。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名称应当冠以与其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行政区划名称或者专名。市辖区应当与其所属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者专名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其住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名称。

解读:这一条规定的行政区划使用规则。举例子说明更好理解,比如广东省广州市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使用叫“广州市XX研究中心”,而不用“广东省广州市XX研究中心”,如果是广州市天河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名称应该叫“广州市天河区XX研究中心”。如果是北京市朝阳区登记的社会组织,那么名称应该叫北京市朝阳区XX研究中心,而不能叫“朝阳区XX研究中心”。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就是在XX县后面加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

第十条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之外的其他含义,且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字号的要求。字号,是以文字编次的符号。基金会和民非的字号必须是2个以上汉字组成,不能使用语句,比如不能叫“北京市有一群怀着梦想的少年相信在牛大叔的带领下会创造生命奇迹的公益基金会”。基金会明确规定不能用姓氏作为字号。姓氏,是标示一个人的家族血缘关系的标志和符号,姓有单姓和复姓(欧阳、司马、上官等),基金会在登记的时候字号不能用姓氏。

行政区划的简称和专名、行业事业领域不能作为字号,但是有其他含义,且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使用中国、全国、中华名称的基金会,可以用字号,也可以不用字号,比如“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表述应当明确、清晰,与社会组织主要业务范围一致。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学科分类标准和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等标明。社会团体名称中的会员组成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会员共同特点等标明。没有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可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表述。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内容或文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的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解读:这一条是关于行业领域使用的规则。2017年6月30日,中国标准化委员会和质检总局发布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社会组织的名称中关于行业事业领域的表述,应当符合该国家标准的要求,明确、清晰和业务范围相一致。比如建筑行业协会、渔业协会等。

社会团体中有会员的,会员也要根据国家职业大典和会员共同特点标明。比如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去年,国家刚刚修订了国家职业大典,社会团体使用会员共同特点名称的可以参考国家职业大典的规定。行业事业领域中不能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极致让公众产生误解和误导性的内容。

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等字样的,是限定语的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如北京中国科学院XX、深圳国际公益XX等等。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名称应当规范标明其组织形式,组织形式不得重叠使用。

社会团体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

基金会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以学校学院大学医院中心等字样结束,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字样。

解读:这一条是三类社会组织名称后缀,清晰明了,不用另行解读了。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六)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七)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解读:这一条是名称禁止使用的的内容。跟2020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差不多,主要是名称中不能有不合适的内容。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名称中确有必要含有法人、其他组织名称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基金会的名称中确有必要使用法人、其他组织名称的,仅限于作为字号,但不得包含营利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组织形式,并应当经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授权。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基金会的设立申请人或者主要捐赠人,并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中不得含有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解读:这一条是关于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其他法人、组织的名称规定。社会团体的,不让使用字号,所以如果名称中带有其他法人,组织名称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的限定语。

基金会名称使用的,仅限于字号,比如北京小米公益基金会,北京星巴克公益基金会。但是不能包含该组织的组织形式,比如不能叫北京小米有限公司公益基金会,公司是组织形式。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变更审查的时候,需要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该组织的授权,如果该组织是设立的发起人或者主要捐赠人的,还要审查该组织在申请的时候是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民非名称不得含有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人名作为字号的,应当依法获得授权。确有需要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社会组织名称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或者正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的姓名。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使用人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这一条是关于使用姓名的规范。实践中,有些社会组织在名称中使用某个人名,比如北京凯恩克劳斯经济研究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等以人名作为字号使用。但是在使用自然人姓名的,需要符合要求。

社会团体一般不使用人名,确有必要的仅仅限于有重大贡献,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和民非使用人名的,需要得到授权,如果使用已故名人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在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社会组织使用人名的,这个人不能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名字一般不能用于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在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拟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事)业领域的同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已经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原社会组织;

(三)被撤销成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3年的社会组织。

解读:这一条是不同社会组织使用相同名称的规范,主要限制的是同一登记管理机关内不能使用相同的社会组织名称或字号,但是并不限制跨地域使用相同的字号或名称。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或者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

解读:这一条是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规范。因为根据现行规定,民非不能设分支机构,所以主要规范的是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面都要冠以社会组织全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能以法人,组织的名称来命名,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应当以等字样结束,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

解读:这一条是办事机构的名称规范,比如社会组织设立外联部,办公室、财务部、项目办等办事机构名称。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查询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拟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与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进行比对,拟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社会组织名称。

解读:这一条是名称查询规定。申请人申请社会组织登记或者变更名称的,可以通过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看看拟登记或变更的名称,在全国系统中对比,是否有存在相同,冲突的情况,根据查询的情况拟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社会组织名称。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应当在住所或者主要活动场所标明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法律文书、门户网站、牌匾、宣传册、信笺等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应当与其登记证书上的社会组织名称一致。

使用社会组织名称及其简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解读:这条是名称使用的规范,社会组织登记后取得名称,享有名称权,需要在办公场所,银行账户,门户网站、牌匾、证书等所有对外使用的场地,场景,场合使用法定全称。可以使用简称,比如在网站上使用简称,那么使用简称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时,根据实际情况听取相关管理部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发现社会组织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告知其重新拟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使用名称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名称管理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

解读:这一条是名称使用的监督,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在成立登记、变更登记中,如果发现社会组织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告知名称核准不通过,如果难以判断,或不能判断的,可以听取相关部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比如使用某自然人名字做字号的,可以去征询该自然人或亲属的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有权纠正本机关登记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纠正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

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社会组织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社会组织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登记前,由其登记管理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解读:这一条是关于不合适名称的处理。如果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可以自己纠正,上级部门也可以要求纠正。这一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如果其名称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况,登记管理机关不应该要求改正。正如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院认为社会组织名称侵权,需要停止使用的,社会组织收到生效的裁判文书的,应当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使用名称违反本办法的,依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如果社会组织名称违反本办法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改正,办理变更登记,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根据三大条例的相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际性社会团体的名称管理规定由民政部另行制定。

解读:国际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适用本办法,由民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