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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协管家/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2 / 09 / 27

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经营者的自律性组织,对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了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政法律责任。本期干货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等方面梳理了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相关知识点,供读者参阅。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1.行业协会利用区域市场的影响力组织实施垄断行为应予以处罚——惠州机动车检测协会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本案要旨:行业协会利用行业特性所产生的区域影响力限制会员单位降价或变相降价,制定了划定各项收费项目收费下限的统一收费标准及实施时间的垄断协议,并组织会员单位实施的行为,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案号:(2020)粤73行初12号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2021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行业协会以决议的形式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变更商品价格,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严重影响的,该决议属于行业协会垄断协议——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与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行业协会以决议的形式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变更商品价格,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严重影响的,该决议属于行业协会垄断协议,反垄断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冯果主编:《经济法——制度·学说·案例》,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出版。


3.行业协会与同业竞争者实为限制行业的市场竞争而签订的《联合经营(自律公约)协议书》,应认定为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凯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驾培协会与同业竞争者的行为名为“避免恶性竞争”“规范行业行为”而签订《联合经营(自律公约)协议书》的行为,实为通过固定驾驶培训服务成本和价格使当地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行业的培训价格处于固定状态。该行为排除、限制当地驾驶培训行业的市场竞争,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国家开放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物价管制,以市场自主调控价格的导向相违背,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禁止的横向价格垄断行为,故该驾培协会参与签订的《联合经营(自律公约)协议书》应认定为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案号:(2019)黔行终594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20-03-09



司法观点


1.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又称行业协会垄断协议,是指行业协会以行业协会决议、规章等方式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在于其以决议、规章、建议等方式进行,然后通过决议、规章等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拘束所有的会员。虽然行业协会不在市场上提供商品或服务、从事交易行为,但因其决议、规章、建议、活动通常会影响其成员之间的决策,会间接影响市场秩序、价格状况、竞争秩序。各国反垄断法都有对其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不是“协议”,而是行业组织的决议。对行业协会的“决议”应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会员依章程作出的书面或口头决议,还包括协会章程的条款、行业协会做出的决议、协会对会员做出的标准认定等。

(摘自孙晋著:《反垄断法——制度与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出版,第72页。)


2.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行业协会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属于本法第十二条定义的“经营者”;但是,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中,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其危害性往往比经营者自己达成的垄断协议更大。因此,本法专门对这种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即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的,同样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行业协会的组织行为为理由要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上文中提到的“本法第十六条”已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二十一条;“本法第十二条” 已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十五条;本条已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五十六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